原审第三人翁**,男,1989年6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上诉人马鞍山市粤美金属制品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美公司)因诉被上诉人当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当涂县人社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2016)皖0521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8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粤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晏**,被上诉人当涂县人社局的委托代理人赵*、芮**,原审第三人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以下事实,2014年12月20日,翁**与粤美公司签订《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书》,双方建立劳动合同关系。2015年1月2日,第三人在原告工作车间工作时右膝受伤,原告当即派员将第三人送至八六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髌骨脱位,右膝内侧副韧带损伤,右膝软组织挫伤。因第三人右...(本文书还有36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