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女,1974年10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
上诉人始兴县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始兴县人民法院(2022)粤02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确认始兴县某甲有限公司与陈*在2013年10月起至2022年1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始兴县某甲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4200元;三、始兴县某甲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2021年12月工资差额2600元,2022年1月工资差额3580元,合计6180元;四、驳回始兴县某甲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始兴县某甲有限公司负担。
某甲公司的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三项,依法改判为:(一)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本文书还有44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