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与被告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24)号立案,调解失败后,本院于2025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由审判员刘*萍于2025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俞**、被告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一、判令被告朱*支付原告徐*货款34334元;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2903.67元(以3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3.8%,从2023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2024年9月11日,此后2024年9月12日至被告朱*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上述方式另计);三、判令被告朱*支付原告徐*因本次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四、判令被告朱*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理由:被告朱*因需要向原告徐*购买缝纫机及配件,原告徐*将相应的货物交付给被告朱*。2023年4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署《对账单》一份。对账单明确双方就截至2023年4月20日被告朱**...(本文书还有12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