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份,被告人焦某某谎称在郑州飞机场干工程急需用钱为由,取得被害人吴*、刘*夫妇的信任,骗取被害人现金600000元,后被告人焦某某将这600000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到期后,被害人多次催要,被告人焦某某偿还被害人现金260000元,后被害人与焦某某失去联系,造成被害人损失340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原是民权县环保局副局长。2014年12月7日,其以在郑州飞机场航空港干工程为由向吴*夫妇借款600000元,其没有将该笔钱用于投资航空港工程,而是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后无力偿还借款,就与吴*夫妇不再联系。另证实,其位于民权县商城路的门面房已抵押贷款。
2、被害人吴*、刘*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7日,被告人焦某某以在郑州飞机场航空港干工程为由向其夫妇借款6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月息5分,到还款期限后,其向焦某某催要借款,焦某某只偿还了260000元,下欠340...(本文书还有13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