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与被告吕*1、尤某1、高某1、李*1、张某1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庭审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追加了通榆县瞻榆镇义慈小学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榆支公司为本案被告。第二次庭审因原告对代理人姜*财的身份提出异议而未进行庭审。第三次庭审原告法定代理人梅*、四被告吕*1、尤某1、高某1、李*1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被告通榆县瞻榆镇义慈小学校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榆支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第四次庭审原告法定代理人梅*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四被告吕*1、尤某1、高某1、李*1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被告通榆县瞻榆镇义慈小学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榆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1法定代理人张某2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请求判决各被告向原告赔偿医疗费12744.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00元、住宿费用500.00元、交通费540.00元,以上合计30443.22元;2、依法请求判决各被告向原告赔偿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具体费用以司法鉴定报告为准);3、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在庭审中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七被告向原告赔偿医疗费9570.2...(本文书还有55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