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雷州市某有限公司与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承担xxx号乘龙牌lz4251m7db重型半挂牵引车因保险事故受损赔偿,支付原告保险金额共计230071元;2.被告承担案件的受理费、其他诉讼费用和价格评估费10350元。事实与理由:2023年10月7日,原告的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时发生事故,造成车损坏。该次交通事故造成xxx号乘龙牌lz4251m7db重型半挂牵引车全损,不适修复,宜报废。涉案车辆在被告处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保单号:pda*****************76),约定机动车损失保险金额231840元。经报案至今未获得任何赔偿款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据我国保险法、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提起诉讼,愿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对原告...(本文书还有13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