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芒种桥乡人民政府辩称,被告所作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张**述称,这块宅基地是我祖父、父亲遗留下来的,我一直使用到现在,原告一直没有提出任何异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未向法庭提交书面证据材料。
经当庭举证、质证、辩论、认证,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该争议宅基地解放前是原告王*的老宅基,解**第三人的祖父张三×(小名)找到原告王**的父亲王*×,在争议的宅基地上盖了两间土房,张**从部队转业回来后又扒掉两间土房盖了三间土墙大瓦房,张**的父亲张四×去世后,张**的弟弟在此居住很短时间就外出,下落不明。由于房屋年久失修,该房屋房顶倒塌,只剩下屋茬。2008年原告王**找人将该屋茬推掉,双方发生纠纷。第三人申请芒种桥乡人民政府予以处理。芒种桥乡人民政府于2008年10月31日作出芒政行决字(2008)...(本文书还有8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