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垫江县人民法院(2023)渝023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上诉人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借条》内容是被上诉人书写的,但是《借条》中“月息按五分计”的内容是被上诉人事后自行添加的。上诉人在《借条》中签名属实,被上诉人根本就没有将款项支付给上诉人,被上诉人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将借款支付给上诉人。2.刘**在2013年9月9日、9月11日、9月30日分别支取现金9万元、1万元、6万元不是借款给上诉人,上诉人在《借条》上签名前后被上诉人均没有将款项通过转款或者将现金交付给上诉人。3.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本文书还有45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