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阙**诉被告随州市某某文化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殷*,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23年9月25日签订的《农村房屋售让合同》无效;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曾在随州市曾都区**镇**村**组**号**栋**层**号**地及地上房屋。2023年,相关部门称原告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但未公布征收公告。2023年9月25日,原告在相关单位的要求下与被告签订《农村房屋售让合同》。原告与被告签订案涉合同的本意是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被告并非征收部门或集体土地征收的责任主体,不具备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主体资格。原告在当地政府的要求下与被告签订案涉合同,原告售卖房屋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本文书还有21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