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赵*、吴**第三人工商银行广东自贸区南沙分行没有提出答辩意见,亦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及提出任何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工商银行广东自贸区南沙分行原名称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南沙支行,于2015年6月2日依法变更为现名。
2013年7月4日,赵*向公积金中心、工商银行广东自贸区南沙分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贷款金额500000元,贷款期间15年。经审查,公积金中心、工商银行广东自贸区南沙分行同意该贷款申请。2013年8月14日,赵*作为借款人、抵押人,吴*作为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与作为贷款人的工商银行广东自贸区南沙分行签订《个人住房组合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工商银行广东自贸区南沙分行向赵*、吴*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500000元用于购买案涉房产;贷款期限180个月;...(本文书还有17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