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俞**诉被告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保险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原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838907.25元;2、被告王**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后的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15日19时35分,被告王*醉酒驾驶湘k×××××号**轮摩托车,后载其女儿王*,经南沙区榄核镇镇泰厂后门路段由西往东行驶时,碰撞前方正在路边行走的原告和冷某两人,造成车辆损坏,原告严重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王*承担事故全...(本文书还有30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