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徐**因与被上诉人通榆县首信轮胎翻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首信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2016)吉08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被上诉人首信公司法定代表人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上诉请求:请求改正一审判决错误。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到被上诉人单位打工。2016年5月1日7时,上诉人使用电角磨机修理轮胎时,突然角磨机脱手,并将上诉人手腕以下手筋割断,经诊断为右前臂开放性外伤。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只支付600元医疗费错误。上诉人所花医疗费有票据证明,住院期间是双方均支付了医疗费,共计47696.90元。其中上诉人支付20000.00元,被上诉人在法庭审理时已经认可,原始票据在被上诉人处,被上诉人拒不提供。上诉人已在庭后自行到长春208医院复制了存根,足以证明原...(本文书还有21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