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男,1982年11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洮南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女,1962年12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洮南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女,1987年6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洮南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男,1977年10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洮南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符**,男,1960年10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洮南市。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刘**、符**、韩*、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2016)吉08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赵*、刘**、符**、韩*、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市分公司上诉...(本文书还有29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