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曲某甲与被告裴*、镇赉县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常*、中国某有限公司镇赉支公司(以下简称某镇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6月6日、2025年6月26日、2025年8月13日三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第一次庭审原告曲某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被告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某镇赉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原告曲某甲,被告裴*,被告某镇赉支公司的委托...(本文书还有97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