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张**、随州市曾都区某某石矿(以下简称某某石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告张**、某某石矿的法定代表人任**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邬**、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自2024年2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12%至付清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2月1日,被告随州市曾都区某某石矿因生产经营需要流动资金,矿上分管财务的张某锟向原告提出借款请求,原告同意借款,并于2021年2月2日向被告随州市曾都区某某石矿账户转入1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利率年息15%。2023年1月30日,被告张**仅向原告支付利息15万元,本金未付。2022...(本文书还有28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