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某分公司)与被告蒋**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某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某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所欠通信使用费784.13元,违约金22.58元(庭审中变更为按照lpr四倍从起诉之日起计算),共计806.71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23年1月3日到原告营业厅办理“安防智能宽带169元套餐”业务,签订中国某预受理业务登记单》《中国某业务登记单》等相关资料,在业务登记单中,被告承诺在网24个月,每月缴费169元,承诺期的24个月内不能拆机、停机...(本文书还有7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