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公司某分公司)与被告冉**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电信公司某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电信公司某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所欠通信使用费2264.89元,违约金1428.48元(庭审中变更为按照lpr四倍从起诉之日起计算);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21年10月5日到原告营业厅办理“安防智能宽带109元套餐”业务,签订中国电信预受理业务登记单》《中国电信业务登记单》等相关资料,在业务登记单中,被告承诺在网24个月,每月缴费109元,承诺期的24个月内不能拆机、停机、更名过户、套餐高改低;在《中国电信业务登记单》中有协议“享受优惠后,用户套餐有承诺期的,承诺期内不能拆机、...(本文书还有8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