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代美兰诉被告正阳县长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出租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阳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尚世迪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美兰委托代理人孙**、被告出租公司委托代理人刘**、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7年1月21日22时许,彭*驾驶被告出租公司所有的豫q×××××号小型轿车沿213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正阳县王*桥乡便民村熊李*路段时,与原告丈夫李*金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金死亡。后经正阳县交警部门处理,认定彭*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金无责任。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为此,请求二被告支付赔偿金367265元。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请求二被告支付原告丧葬费21335元、死亡赔偿金21706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6290元,合计314685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出租公司辩称,事故车辆系出租给彭*...(本文书还有22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