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诉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安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波独任审判,后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的委托代理人刘**,被告华安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莫纯市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1月6日16时05分许,郑*某驾驶粤q419××小型轿车经中山市**镇大信新都汇商场后侧道路从东岸公路往大信新都汇,行驶至**镇大信新都汇路口时,遇无名氏驾驶的悬挂“桂08-609××”号牌的多功能拖拉机越过中心双实线迎面驶至,两车发生碰撞而肇事,造成两车损坏,肇事后无名氏弃车离开现场。2015年3月23日,经交警部门认定,无名氏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郑*某承担次要责任。粤q419...(本文书还有17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