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蔡**、四川某某天成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第三人张**、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四川某某天成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蔡**、四川某某天成实业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借款本金240万元及截至2019年4月12日的利息242.3万元,并以本金240万元为基数从2029年4月13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2020年8月19日,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支付利息至本金偿还之日。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共同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李*与第三人梁**系母子关系,与第三人张**系同...(本文书还有25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