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女,1978年12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
再审申请人河南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赖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豫17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信赖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双方于2019年7月20日达成了以房抵债的合意正确,但未认定以房抵债的内容是用52万工程款抵案涉房屋首付款52万元不当,二审判决否定《中华坊价格确认单》显系歪曲案件基本事实。双方于2019年7月20日达成的抵债合意中的52万元工程款仅抵首付款,该房全款为886541元,因此胡*需补交余款366541元。后胡*因为要出售此房,一直没有办按揭手续,也没有结算下欠房款,故信赖公司没有向其交房,但一直在为其保留案涉房屋,未对外出售。一审判决采纳了《中华坊价格确认单》,却未指明...(本文书还有20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