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某公司与被告贵州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4年12月30日登记进入诉前调解阶段,后因调解失败,本院于2025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5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庭审。原告杭州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贵州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杭州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合同款98400元及自2024年12月30日起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款清之日。事实与理由:被告系原告设备经销商。2020年6月29日、2020年12月4日,原告与被告分别签订《产品订货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电梯68台,并对分批次交货及相应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后原告按照被告要求于2020年11月23日向被告交付了电梯2台,于...(本文书还有18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