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自2022年1月12日按照lpr计算至实际款项清偿完毕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本文书还有5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