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被告刘**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2783元及利息(自2021年8月19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截止起诉之日利息约为6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3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现金125000元,约定月息1分5厘,经原告催讨,被告于2021年8月18日偿还本息20000元,剩余借款本息被告至今未偿还。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答辩称,原告诉状上说的正确,其可以偿还本金,本金中包含一部...(本文书还有7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