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25)内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25)内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2.改判确认本案双方之间为雇佣关系或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3.判令张*承担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本案应属雇佣关系,而非承揽关系。1.工作内容及安排。赵*是在其本楼内在给其他业主干活完工后,由另一名本楼业主张*雇佣为其干活,在实际工作过程中,赵*完全按照张*的指示和要求开展工作,张*对工作时间、地点内容进行了具体安排,张*把砸窗口的尺寸大小,方位都做了指示。并且也同时把房屋进入的开门密码告诉赵*,是完全有具体要求执行。这与承揽关系中承揽人自主完成工作的特征不符,而符合雇佣关系中雇员听从雇主指挥安排的特征。2.工作报酬性质。双方约定开窗的报酬是按日计酬,是张*自认是...(本文书还有23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