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侯**不服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绿园法院)于2016年7月7日作出的(2015)绿执字第****号罚款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
侯**提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八医院(以下简称二○八医院)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部门,我单位的军费使用与往来账目都是军事机密,无权向地方相关部门申报财产。绿园法院2015年9月7日向我单位发出报告财产令时,我单位已向其说明,但绿园法院却以我单位拒不向其申报财产为由处罚我个人,应撤销该处罚决定。
经审查查明,原告路*与被告二○八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兰州军区乌鲁木齐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绿园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3)绿民重字第16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八医院赔偿原告路*各项损失合计85327.0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二、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兰州军区乌鲁木齐总医院赔偿原告路*各项损失合计686270.42元,于本判决...(本文书还有8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