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与被告李*、中国某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二被告赔偿我停运损失381.99×81天=30941.19元。事实和理由:2024年12月4日17时10分,李*驾驶xxx号小型轿车,沿乾安县传声街由北向南行至安定大路与传声街交汇处左转弯时,因操作不当与沿安定大路由东向西直行于*驾驶的xxx号小型轿车相撞,致xxx号小型轿车驾驶人于*受伤、乘车人肖某受伤,两车损坏。乾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李*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于*、肖某无责任。xxx号小型轿车在中国某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
中国某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无异议,李*驾驶的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和350万元限额的商业三者险,原告的车辆损失我公司已经赔偿完毕,赔偿数额...(本文书还有22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