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原告杨*诉被告李*、被告某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白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5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原告杨*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被告某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白城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夏*、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李*、某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中国某有限公司白城市分公司赔偿夏*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78,299.67元,其中:医疗费44,537.4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营养费4500元、残疾赔偿金67,505.4元、护理费10,062元、误工费43,561.8元、交通费243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2.判令李*、某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中国某有限公司白城市分公司赔偿杨*被扶养人生活费2,223.08元。3.判令某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4.判令中国某有限公司白城市分公司在交通事故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李*赔偿。5.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李*、某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本文书还有48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