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张**、姚*与被告李**、周*、某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以下简称某乙)、中国某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某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庭审理,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李**、周*、某丙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乙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李**等赔偿张**等:1.医疗费17628元;2.护理费194.75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4.交通费2100元;5.被扶养人生活费23975(28770÷6人×5年)元;6.死亡赔偿金430727(39157元/年×11年)元;7.丧葬费49209元;8.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上述损失共计553933.75元,由某乙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偿,不足部分由某丙在商业险限额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二、本案诉讼费由李**等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5年07月0...(本文书还有32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