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白城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9月4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公司赔付维修衣柜费用1650元,手机价值2746元,共计4396元;2.本案相关诉讼费用由某公司承担。事实理由:王*于2025年4月12日在某公司购买了一份金锁组合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保费100元,保险期间自2025年4月13日零时至2026年4月12日24时。2025年7月16日中午11:40左右,王*妻子回家后发现家里有烧焦气味,地上都是燃烧后的灰尘。检查发现位于鞋柜上的手机已烧焦损坏严重。监控显示损坏手机于当天8:53左右开始自燃,而且有明显火花,并冒出大量黑烟,造成鞋柜和手机损坏,没有人员伤亡。随后向某公司报案,勘察员拍照留证。2025年7月20日,收到拒赔通知书。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提起...(本文书还有13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