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与被告镇赉县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裴*、中国某有限公司白城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4月21日、2025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第一次庭审到庭参加诉讼,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第二次庭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被告裴*、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两次庭审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某乙公司在交强险限额优先赔偿常**的损失30760.72元(鉴定后变更为307881.52元,其中:医疗费29578.7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7天=700元、营养费30元×60天=1800元、交通费482元、护理费167.7×90天=15093元、误工费43561.8元、xxx赔偿金37503×20年×20%=15001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6677×20年×20%×1/2=53354元、鉴定费3300元、车辆维修费以某丙公司表面定损为准),不足部分由某乙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中按30%责任比例赔偿,仍不足部分由裴*和某甲公司按30%责任比例共同赔偿。事实和理由:2...(本文书还有50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