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公司辩称:第一,原告起诉的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本案应为行纪合同纠纷。第二,被告与普光德公司签订的《工程机械产品代理合同》及《特约服务中心协议书》中权利、义务的转让性质属于“债权债务概况转移合同”,应由第三人在移转范围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第三,原告与普光德公司之间签订的“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对于被告是无效的。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原告与普光德公司签订的《工程机械产品代理合同》与《特约服务中心协议书》中涉及的权利与义务的转移,未经被告同意的情况下,原告仅就债权转移履行通知义务,单方抛弃债务,与法律相悖,故该转让协议无效。第四,被告与普光德公司之间的代理与委托“销售龙工装载机及售后服务”关系长达23年,2015年双方就普光德公司应承担的2548259.6元的合同事项进行协商。普光德公司亦从未向被告主张过债权,更谈不上违约金。第五,在普光德公司不履行其应当承担的义务,且年亏损...(本文书还有21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