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与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白城市分公司(下称某丙白城市分公司)、姜*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某甲白城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被告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丙白城市分公司、姜*赔偿医疗费21803.82元、护理费10062元、营养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交通费500元、xxx赔偿金75006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2700元。2.首先由某丙白城市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不足及超出保险范围的部分,由姜*承担赔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某丙白城市分公司、姜*承担。事实和理由:2025年2月8日18时10分许,姜*驾驶悬挂“镇赉c18304”号牌电动三轮车沿镇赉县工业园区银诺克由北向南行驶至昌融商混站东路段时,与付*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姜*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付*无责任。付*因交通事故受伤,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某丙白城市分公司辩称,姜*驾驶“镇赉c18304”号牌电动三轮车在我公司投保了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约定责任限额为财产损失2000元,医疗费用8000元,死亡和伤残限额40000元,保险期间自2024年9月30日至2025年9月30日。我公司认为姜*参保的是非机动车商业保险,付*要求我公司直接向其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付*主张的事故发生经过以及因事故受伤的情况不属实,付*所述交通事故发生后又被其他机动车碾压,造成付*腰椎骨折、肋骨骨折、肩胛骨骨折的损害后果,因此其主张姜*以及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依据。
姜*辩称,起诉状中所述的事故认定以及事实...(本文书还有67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