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托克托县某村因与被上诉人邢某1土地补偿款纠纷一案,不服托克托县人民法院(2025)内0122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托克托县某村上诉请求:1.依法判决撤销(2025)内0122民初****号民事裁定,并依法改判支持托克托县某村的原审诉讼请求或者发回原审人民法院继续审理;2.由邢某1承担本案全部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定性不当;裁定结果违背了客观事实,未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托克托县某村、邢某1双方的争议,表现形式上为土地补偿款归属问题,实质上系涉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征收土地的问题。关于集体土地征收问题,应根据当时人民政府公布的关于搬迁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相关补偿规定办理。邢某1基于和新营子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园中村(树圪洞村)搬迁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取得房屋征收补偿款,不违反法律规定。托克托县某村所主张的权利内容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权利内容,因此,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以上的一审法院“认为”的事实错误,定性失当。一、从《园中村(树圪洞村)搬迁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可以看出,邢某1虽然与托克托县新营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新营子镇政府)签订了补偿协议,但其内容中涉及到占用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即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所...(本文书还有52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