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谭*、被告张*、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白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5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白城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被告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谭*、张*、中国某有限公司白城市分公司因本次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包括医疗费76,496.6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00元、残疾赔偿金78,314元(39,157元×20年×10%)、护理费21,617.25元[194.75元×(90天+21天)]、误工费35,055元(194.75元×180天)、营养费1800元(30元×60天)、交通费2,170.06元、住宿费294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37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合计217,195.4元[(225,422元-198,000元)×0.7+198,000元];2.本...(本文书还有42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