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祁**、上诉人唐**因与被上诉人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5)闸民二(商)初字第7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徐*可否诉请祁**、唐**返还其合伙投资款人民币118万元,关键在于对双方合伙期间所投入的资金、合伙期间的营业收入及去向...(本文书还有36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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