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关**、原告关**、原告孙**诉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被告曹**、被告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5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原告关**、原告孙**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被告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被告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关**、关**、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曹**、曹**赔偿关**88,845.21元,赔偿款如下:医疗费50,401.37元(5张票据)、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100元/天×11天)、营养费1500元(30元/天×50天)、护理费8385元(167.7元/天×50天)、误工费29,041.2元(242.01元/天×120天)、残疾赔偿金165,013.2元(37,503元/天×20年×0.22)、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转运费2000元、交通费319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4,085.44元[关**(父亲)7,042.72元(26,677元×6...(本文书还有52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