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被告及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与被告沈*、第三人开封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被告沈**其与第三人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的10万元转让金及资金占用费(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月9日,原、被告就被告位于开封市xx的面包门店转租达成协议,被告保证原告能够使用该门店开设蜜某水吧,原告将转让金交付被告,被告在转让金收条上签字确认。转让金交付被告后,原告关于该门店经营蜜某水吧的手续始终没有办理成功,被告也不同意退还案涉款项,根据...(本文书还有37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