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男,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上诉人侯*、叶*因与被上诉人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25)豫14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刘**,叶*与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侯*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对未予支持的每年递增房屋租金不服,应改判增加支持该部分租金53417元(上诉金额为53417元);2.一、二审诉讼费由叶*、李*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一审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侯*同意房租不再递增,且李*在与侯*的通话录音中明确认可房租每两年递增的约定。1、《房屋租赁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房租自2021年3月开始每两年递增年租金的5%”。侯*在一审时提交的《房屋租赁协议》中第三条约定“房屋租金合计人民币五十五万元整,租金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将一次性转入甲方指定账户”“租金自2021年3月开始每两年递增房租金的5%”。合同的签订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对于房租递增项应予以支持。2、侯*与李*通话录音中,李*明确表示合同约定了房租递增。侯*在一审时提交的与李*通话录音中,李*说“没有啥争议,这个事我不舒服不舒服到哪个。第一个就是这个合同你原来给人家签的......,一共一年55该递增递增,咱这个签的也有递增”,李*已明确表示同意房租递增。
叶*、李*针对侯*的上诉均辩称,李*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请二审驳回上诉。
叶*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第四项,依法改判叶*不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或发回重审;二、本案上诉费用由侯*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认定酒店租金为“夫妻共同债务”,存在事实认定错误。1、叶*非租赁合同当事人:根据2021年3月28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合同中签订主体为李*与侯*,叶*并非合同当事人,事后也未对该债务进行追认,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该租赁合同仅约束李*与侯*,叶*不应承担合同责任。2、租赁房屋用于李*个人酒店经营:案涉租赁合同明确了房屋用途,系用...(本文书还有82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