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李*与被告山西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王*,被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潘**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款项24828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07年4月28日,原告韩*(乙方、买受人)与被告某公司(甲方、出卖人)签订《房屋购销合同》,其中第五条约定:乙方首付款为288698元,其余房款280000元在甲方办理完房产证后支付,乙方拿到产权证把剩余房款付清;第八条约定:甲方须于2007年4月30日前,将商住房交付乙方使用;第十三条约定:自甲乙双方实际交接商住房之日起,甲方在一年半内为乙方办妥商品房屋所有权证书。如甲方未按期办妥房屋产权证书,每逾期一个...(本文书还有20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