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诉被告郭**、通榆县某乙学校、中国某有限公司通榆支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的法定代理人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郭**的法定代理人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通榆县某甲学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周*、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通榆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已经发生的医疗费3096.76元、交通费383.92元,其他赔偿费用待原告实际治疗产生后,再另行主张;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同系通榆县某乙学校三年五班的学生。2024年10月16日下午4:10分许,原、被告在课间休息时间到操场上玩耍,在玩耍过程中被告将原告骑在身下,原告起身欲将往前跑,被告撕扯原告的衣服并且原告推倒在地,造成原告前两颗门牙断裂。事发时的校内监控能够证明前述事实。原告受伤后,立即到通榆县某医院进行检查,医院告知因受伤严重,建议原告到某甲医院进行治疗。原告于当晚到达某甲医院后,因急诊无法处置,原告于10月17日进行门诊治疗,经临床诊断为21复杂冠根折、11复杂冠折;治疗计划为1.活髓切断术,待牙根发育完成后行根管治疗术,18岁后行永久修复;2.根尖孔*闭合之前,如出现疼痛肿胀随诊行根尖诱导成形术,待牙根发育完成后行根管治疗术,18岁后行冠修复;3.如牙根吸收明显,反...(本文书还有57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