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某有限公司白城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某白城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健康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2024)吉08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某白城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某白城市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某白城市分公司赔付张*医疗费用保险金51,557.78元。事实和理由:第一,某白城市分公司基于案涉医疗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赔付的医疗费用范围依法应根据合同确定,不应仅以该药品是否系必要、合理费用为认定标准。根据某白城市分公司与白**(已病故)订立的《人人安康医疗保险条款》第9.17条约定,某白城市分公司赔付的药品费不包括营养补充类、免疫功能调节类药品费用。白**在住院期间产生的氨基酸、脂肪乳、葡萄糖、水溶维生素、血小板生成素等药品费均属于营养补充或免疫功能调节类药品费用,不属于案涉保险理赔范围,原审判决某白城市分公司对该部分药品费予以...(本文书还有32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