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男,2006年4月**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何**,男,1986年9月**日出生,汉族,系何**之父。
上诉人何**、袁**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正阳县人民法院(2012)正民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何**、袁**的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何**的委托代理人杨*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2011年10月22日下午6时左右,原告与二被告的儿子何昂鹤在玩耍过程中,何昂鹤用玩具弓箭射伤原告右眼。2011年10月25日,原告为治疗眼伤,先后到正阳县袁*乡卫生院、正阳县人民医院治疗,因伤势过重,正阳县袁*乡卫生院、正阳县人民医院不予接收,原告随即到河南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4天,花费医疗...(本文书还有18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