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第三人中国某保险公司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25)吉08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二、三项,改判上诉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被上诉人659164.28元。事实和理由: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已保护安装假肢各项费用56800元,又对尚未实际发生的假肢安装各项费用保护188465元没有根据。首先,假肢安装各项费用中,材料费(假肢费、硅凝胶套、膝踝足矫形器)随着市场供应及制造技术等因素的变化,未来价格无法确定,应待费用实际产生后再行赔偿。安装假肢食宿费、陪护人员误工费不是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安装假肢交通费只有待实际产生后才能根据相关票据认定。其次,是否装配假肢、装配何种假肢完全是由伤者本人决定的,特别是随着伤者年龄、身体状况等客观情况的变化,伤者对假肢的接受程度及配置标准也会变化,被上诉人提交的吉*省恩德莱康复器具有限公司假肢装配意见书不是司法鉴定意见,由该公司对被上诉人假肢装配出具意见书并不是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或人民法院认可的。假肢装配应当按照普通适用器具合理费用标准...(本文书还有52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