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某有限公司白城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原审被告许**、原审被告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2025)吉08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某有限公司白城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被上诉人刘*、原审被告许**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某有限公司白城市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确定的被上诉人各项赔偿费用缺乏根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的规定,护理人员原则上应为一人,多人护理应当有医疗机构或鉴定部门的明确意见,原审按照二人护理计算护理费没有根据。关于误工费,根据庭审调查情况,被上诉人并未实际从事农业生产,原审按照农林牧渔业计算误工费有误;关于后续治疗费,后续治疗费的鉴定实际属于价格鉴定的范畴,按照司法鉴定管理规范,原审中出具鉴定意见书的吉林鹤城司法鉴定所属于法医临床类鉴定机构,没有就后续治疗...(本文书还有33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