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25)吉08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5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被上诉人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地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上诉人赔付被上诉车辆损失187365元。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按照白城市金轮鉴定公估公司的评估结论认定车辆维修费数额有误。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本文书还有33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