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某大学附属华山医院(以下简称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陈*一审全部诉请。事实和理由:一、上海市某乙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已经明确认定某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而又论述双方没有因果关系,难以让人信服。某医院的诊疗护理行为明显存在严重过错,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而鉴定意见结果又认定本例不属于对陈*人身的医疗损害,前后相互矛盾,说理分析部分不具有公信力。二、一审法院在明知上海市某甲某医院存在上述严重过错的前提下,仍然坚持认为双方之间无因果关系,明显错误,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三、陈*的所有损失及损害后果源于某医院的侵权行为,行为与后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某医院存在错诊、误诊的严重过错,导致陈*病情加重,延误了最佳治疗时间,也扩大了陈*的经济损失,某医院理应对陈*承担...(本文书还有41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