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兰**与被告赵**、阆中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阆中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阆中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赵**偿还原告截止2025年5月15日的借款本金332,500元、借款利息163,701.56元,并自2025年5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判令被告阆中某公司对被告赵**应履行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2月1日,被告赵**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原告于当日向被告赵**银行账户转账支付借款。被告赵**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月息2.5%,被告阆中某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款项出借后,被告共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本文书还有38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