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某银行抚州市分行辩称,一、本案诉讼标的额明确,由临川区人民法院管辖,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级别管辖标准。1.本案诉讼标的额已清晰界定。根据答辩人提交的起诉状及证据材料,本案明确主张的债权本金及利息合计为人民币30709025.8元。被答辩人提及的“最高额达73,126.65万元的抵押物”,实质是答辩人主张担保权利的载体,而非本案直接诉讼标的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以及裁判规则,诉讼标的额应以当事人明确主张的债权金额为准,担保物价值不纳入标的额计算范围,被答辩人混淆“诉讼标的额”与“担保物价值”的概念,缺乏法律依据。2.本案由临川区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最新级别管辖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21〕27号)第一条、第二条规...(本文书还有17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