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苟某兰与被告阆中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酒店)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苟某兰,被告某某酒店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返还原告工作期间自己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共计24,49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从2011年4月5日入职被告阆中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至今已十五年之久。2025年7月25日,因被告不能续签,原告被迫辞职。原告在被告处辛苦工作,社保也只买了八年,最近几年上班期间的医保均是原告自己缴纳,被告没有向原告提供任何医疗保障,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医保缴纳义务,确保劳动者能够享受到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自己应当负担的部分,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代位缴纳医保费用后,有权向...(本文书还有2104字未显示)